全國煤炭交易中心高度重視和保護會員企業商業信息安全,未經同意,各交易方均不可泄露未公開交易信息(含專場交易信息),否則將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為引導煤炭市場價格在合理區間運行,推動上下游協調高質量發展,請各交易方在平臺交易的過程中合理出價,自覺維護煤炭市場秩序。
內蒙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計劃對所屬烏斯太熱電廠2024年10月電煤采購進行電子專場交易,交易信息現對外公開發布,凡符合條件的供應單位均可參加。
一、交易時間
2024年9月29日上午9:00-9:30。
二、交易資格
(一)資審合格的煤炭生產企業、洗選企業、經銷企業;如屬于同一法人或同一授權委托人的,不允許參與同一標的的交易。
(二)交易商需繳納保證金,保證金的額度為采購1-4000(煙煤-混煤)為107.5萬元。
三、成交規則
按照“低價成交,報價相同時按照報價時間順序先報先得”的原則確定交易商。
四、煤炭質量標準
五、交易煤種、采購量及委托價
六、委托價為一票到廠(站)含稅價(含13%稅)。
七、數量、質量確認
(一)數量確認及要求:以購方交貨地點過磅數量為準。
(二)質量確認及要求:以購方化驗結果為準。接卸過程中煤車內含有大塊矸石、煤泥、鐵器、垃圾、矸石等雜物或煤泥含量>10%,烏斯太熱電廠將進行扣噸處理。個別車廂表面上矸石超過車廂面積3%,且粒度大于100mm以上,拍照取證后,即按煤中矸石超過30%計算,在此車來煤中扣除。煤質出現煤泥量大、少量矸石、雜物等與合同不符現象時,視情節輕重對該車輛下達5噸及以下的扣噸處理。發現上述情況嚴重者停煤整頓,已卸入煤場的不予結算。接卸過程中煤內含有大塊矸石,烏斯太熱電廠將進行扣噸處理。煤矸石不得大于50mm,根據煤矸石數量和大小,扣1-5噸。目測來煤存在粒徑直徑大于200mm的矸石或石頭每有1塊扣10噸;目測來煤存在粒徑直徑大于100mm的矸石或石頭,給予警告,每車扣2-3噸。如來煤出現上下、前后分層、夾芯等明顯不一致情況,抽樣指標與合同簽定值存在差異,通過做對比分析樣若判斷是人為故意摻假,立即停煤整頓,按《烏斯太熱電廠煤質異常的處理辦法》嚴格執行。烏斯太熱電廠不允許任何供煤單位來煤到廠配煤,因此對來煤進行人工車車采取抽查樣(抽查過程全程錄有視頻),如抽查樣指標<3500千卡/千克,當日批次已卸入煤場的所有燃煤不予結算。
(三)運輸方式:火車運輸或汽車運輸,運輸車輛入廠后不再收取任何費用(即:在接卸過程中車輛上煤垛的牽引、推車,卸煤后的推車,車底清理,關閉馬槽等)。
八、質量價格調整
(一)采購
1-4000千卡/千克煤種(煙煤-混煤):購方驗收以一個結算周期或合同執行期入廠煤化驗結果加權平均數作為計價依據。
1.熱值考核條款:
(1)如Qnet,ar ≥委托基準發熱量(4000)千卡/千克,以委托基準發熱量(4000)千卡/千克為基準,每高于合同熱值1千卡/千克,價格增加(合同價格/合同熱值)元/噸的1.0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后三位)。
(2)如3800千卡/千克≤Qnet,ar<4000千卡/千克,以4000千卡/千克為基準,每低于合同熱值1千卡/千克,價格減少(合同價格/合同熱值)元/噸的1.0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后三位)。
(3)如3700千卡/千克≤Qnet,ar<3800千卡/千克,以4000千卡/千克為基準,每低于合同熱值1千卡/千克,價格減少(合同價格/合同熱值)元/噸的2.0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后三位)。
(4)如化驗單批次Qnet,ar<3700千卡/千克,以4000千卡/千克為基準,每降低合同熱值1千卡/千克,價格減少(合同價格/合同熱值)元/噸的3.0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后三位)。
注:每日來煤多個子樣加權平均值為一個批次。
2. 硫分考核條款:
(1)2.0%<(St,d)≤2.2%,以2.0%為基準,每增加0.01%價格減少0.2元/噸。
(2)2.2%<(St,d)≤2.3%,以2.2%為基準,在上一考核基礎上,每增加0.01%價格減少0.4元/噸。
(3)2.3%<(St,d)≤2.4%,以2.3%為基準,在上一考核區間基礎上,每增加0.01%價格減少0.8元/噸;
(4)2.4%<(St,d)≤2.5%,以2.4%為基準,在上一考核區間基礎上,每增加0.01%價格減少1.6元/噸;
(5)2.5%<(St,d)≤2.6%,以2.5%為基準,在上一考核區間基礎上,每增加0.01%價格減少3.2元/噸;
(6)如化驗單批次(St,d)>2.6%,以2.6%為基準,在上一考核基礎上,每增加0.01%價格減少5.0元/噸,并停煤整頓。
注:每日來煤多個子樣加權平均值為一個批次。
3、水分、灰分考核條款:
上述質量指標中,如全水分(Mar)>20%,以20%為基準,考核{(實際進煤量-(實際進煤量*(1-實際化驗值)/(1-合同要求值)))*合同單價/實際進煤量}元/噸;(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后三位)。
如灰分(Aad)>38%,以38%為基準,考核{(實際進煤量-(實際進煤量*(1-實際化驗值)/(1-合同要求值)))*合同單價/實際進煤量}元/噸;(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后三位)。
4、揮發分考核條款:
如揮發分(Vdaf)<24%或>38%,停煤整頓;如化驗單批次揮發分(Vdaf)<22%或>40%,已卸入煤場因化驗結果滯后的不予結算。
執行單批次考核的,各項指標不參與結算周期加權平均。
九、合同兌現率考核
按合同執行期進行統計,如出現跨期結算的,前期兌現率可暫估,合同期滿后按實際完成兌現率調整。
(一)履約期限內,銷方因自身原因導致完成量低于成交量的80%,除按合同約定執行相關考核條款外,還將進行履約率考核,即按照“(成交量×兌現率-完成量)×成交價×5%”扣除保證金,扣完為止。
(二)供煤過程中,實際供應量兌現率80%。
(三)如果確因購方原因造成合同兌現率低于80%,根據實際情況,不再執行上述考核辦法。
(四)合同履約期內,按日計劃3300噸以上進煤。若銷方連續三日的日進煤量未到達3300噸及以上,購方將約談銷方;約談后若銷方連續三日日供煤仍未到達3300噸及以上,購方有權解除供煤合同,按照兌現率進行考核。
(五)如因銷方煤質問題造成停煤整頓,影響兌現率未完成的責任,由銷方承擔。
(六)合同履約期間,出現影響購方機組安全運行情況,購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
(七)購銷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性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時,應提前三日書面通報對方,并根據實際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八)不可抗力解除后,購銷雙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雙方應本著相互諒解、互惠互利原則協商確定。
十、貨款支付
(一)合同執行期內按照來煤量、化驗報告進行結算。
(二)開具符合稅務部門要求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付款。原則上次月結清上月全部煤款;如遇特殊情況,最晚于次次月末結清全部煤款。購方根據資金回籠情況支付一定比例的銀行承兌匯票;如購方支付逾期,按照銀行同期利率支付財務費用。
(三)購方視資金情況,可在合同期內進行預結算。
十一、履約處理
(一)未成交交易商的,交易商可在全國煤炭交易中心申請出金,全國煤炭交易中心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出金。
(二)銷方完成成交量的80%以上(含80%),可在煤炭供需合同執行期滿后10日內,由銷方申請,烏斯太熱電廠審核后,退還相應保證金。
(三)如因專場組織方的原因未完成成交量,依據雙方自愿的原則由銷方選擇延續供應或放棄。
(四)成交后,成交雙方應在規定時間內簽署煤炭交易合同,若成交交易商因自身原因未在規定時間內簽署合同,則扣除成交交易商全部保證金并劃轉至烏斯太熱電廠相應賬戶。
(五)以虛假手段獲取交易商資格成交的,取消成交結果,扣除成交交易商全部保證金并劃轉至烏斯太熱電廠相應賬戶。如交易商違法,以司法部門的最終處理結果為準。
十二、交易服務費
按照《內蒙古能源集團交易專區實施方案》相關內容收取交易服務費。收費標準:交易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1‰)。
十三、交易規則及內容:參見《內蒙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專場交易管理辦法(試行)》。
十四、合同履約執行期
合同執行期從2024年10月9日起執行,至2024年10月23日止。
2024年9月27日